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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财经大学来华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2026-10-27 10:20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管理规定,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基委)负责年度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年度评审的有关协调工作。天津财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本校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

    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或者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第五条评审内容与标准:

    (一)评审内容

    1.道德品行(占比30%):主要考核学生对中国国情的了解程度、对中国文化的尊重态度,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天津财经大学校纪校规情况,以及尊重文化差异、包容多元、诚实守信等综合表现。

    2.学习成绩(占比30%):主要依据2025-2026学年第一学期各科考试、考核成绩,以及第二学期学习进展、学业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3.学习/科研态度(占比20%):主要包括学生学习及科研的主动性、课堂出勤率、任课教师评价意见,以及在校期间获得各类学术、学习类奖励等情况。

    4.活动表现(占比20%):主要包括学生参与学校及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情况(含安全教育、法律宣讲、国情教育、文体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实践等),以及在各类活动中获得的奖励情况。

    (二)评审标准

    1.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校奖学金生在当学年的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学习/科研态度、活动表现四项内容,对每名学生进行定量打分和定性评价,综合形成评审意见。

    2.评审意见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具体标准如下:

    (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评审意见为“合格”,可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

    ①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天津财经大学校纪校规,尊重不同国家、种族的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主动践行文明交往准则,共同营造包容友善、互助共进的国际化校园氛围;

    ②学业表现良好,学年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且考试不及格门数不超过3门;

    ③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无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且缺勤次数不超过应出勤总课时的1/3;

    ④在校期间,积极主动参与学校及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认真履行学生义务,主动配合活动组织方的各项安排。

    (2)存在下列任一情况者,评审意见为“不合格”,将中止或取消其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学年平均成绩低于70分,或考试不及格门数超过3门的;

    ③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或缺勤次数超过应出勤总课时1/3的;

    ④在校期间,无故不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经多次提醒、劝导仍拒不参加的;

    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次年度评审,或在校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奖学金年度评审的。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本校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等规定,制定年度评审的具体办法和评价标准,据此对奖学金生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进行评审,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审意见,以及是否继续提供或者中止、取消奖学金的建议。

    留基委根据学校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决定是否继续向奖学金生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或者中止、取消其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收费标准按照自费来华留学生标准执行。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留基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奖学金资格。

    第八条 年度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奖学金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登录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管理系统)提交自评报告和成绩单。

    (二)国际教育学院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年度评审要求和标准,汇总导师及相关老师意见和建议提交管理系统,并将评审情况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办公会审批。

    国际教育学院将评审情况报告校级公函提交管理系统。

    (三)需要转学的奖学金生(包括汉语补习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评审,并负责将评审材料和评审决定转到转入学校。

    (四)留基委将评审决定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评审决定通知奖学金生本人,并将经评审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者的情况通报奖学金生派遣国驻华使馆或者派遣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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