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天津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根据《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生是指在学校注册、学习,并受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者(以下简称“奖学金生”)。
第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
第四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的内容:
(一) 学习成绩(本学年第一学期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二) 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三) 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五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的时间
每年5月或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安排另行调整。
第六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程序:
(一)国际教育学院制订当年年度评审实施细则,并通知奖学金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领取和如实填写《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并按规定期限提交给国际教育学院。
(二)国际教育学院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年度评审办法的要求和标准,将评审意见和建议填入《评审表》,并将评审结果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三天内可以向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实名反映。
公示结束后,国际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通知参评奖学金生。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审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凡不合格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自下一学年起中止。
第八条 对中止奖学金学生的处理办法:
(一)中止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收费标准按照自费来华留学生标准执行。
(二)中止奖学金后不再继续在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奖学金,且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及离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奖学金年度评审为“不合格”:
(一)上一学年所修课程未获学分数达到注册修读学分的1/4或考试不及格门数超过3门的;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为“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奖学金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