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天津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根据《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学校注册、学习的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照天津市教委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的内容:
(一) 学习成绩(本学年第一学期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二) 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三) 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五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的时间:
每年5月或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安排另行调整。
第六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程序:
(一)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三)国际教育学院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年度评审办法的要求和标准,对来华留学生的申请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学校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三天内可以向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实名反映。
(四)公示结束后,国际教育学院将审定结果上报相关上级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