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管理规定,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基委)负责年度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年度评审的有关协调工作。天津财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本校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
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或者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第五条 评审内容与标准:
(一)评审内容
1.道德品行(占比30%):主要包括学生了解中国国情,尊重中国文化,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天津财经大学校纪校规、尊重差异、包容接纳和诚实守信等综合表现。
2.学习成绩(占比30%):当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等。
3.学习/科研态度(占比20%):包括学生学习/科研的主动性、课堂出勤率、教师意见及学生的获奖情况等。
4.活动表现(占比20%):主要包括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安全教育、法律宣讲、国情教育、文体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实践等)情况及表现,学生参加活动获奖情况等。
(二)评审标准
1.评审小组根据我校奖学金生在当学年的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学习/科研态度、在校表现,对每名学生进行定量打分和定性评价。
2.评审意见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满足下列情况者,评审意见为“优秀”,学生可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①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公认的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②知华友华,尊师重教,尊重异国同学,致力于促进中外人民友好交流,促进文明交流互鉴;
③诚实守信,爱护公物,自觉服从国际教育学院日常管理,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各项工作;
④学生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严格遵守教学管理规定;
⑤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学术、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2)满足下列情况者,评审意见为“合格”,学生可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①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且在学期间未受到行政处罚(含)以上处罚的;
②基本遵守校规校纪,或受到警告后积极改正并予以配合的;
③言行恰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做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
④学生平均成绩在70-85分,缺勤在应出席课程的1/3以内的;
⑤在校期间,比较配合并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意见为“不合格”,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一年:
①上一学年所修课程未获学分数达到注册修读学分的1/4或考试不及格门数超过3门的;
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③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④学生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下,或缺勤超过应出席课程1/3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意见为“不合格”,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①言行不当,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③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3.年度评审不合格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再予以恢复。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本校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等规定,制定年度评审的具体办法和评价标准,据此对奖学金生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进行评审,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审意见,以及是否继续提供或者中止、取消奖学金的建议。
留基委根据学校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决定是否继续向奖学金生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或者中止、取消其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收费标准按照自费国际学生标准执行。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留基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奖学金资格。
第八条 年度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奖学金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登录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管理系统)提交自评报告和成绩单。
(二)国际教育学院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年度评审要求和标准,汇总导师及相关老师意见和建议提交管理系统,并将评审情况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办公会审批。
国际教育学院将评审情况报告校级公函提交管理系统。
(三)需要转学的奖学金生(包括汉语补习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评审,并负责将评审材料和评审决定转到转入学校。
(四)留基委将评审决定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评审决定通知奖学金生本人,并将经评审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者的情况通报奖学金生派遣国驻华使馆或者派遣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