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服务

    学生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服务>>正文

    天津财经大学来华留学生校内住宿管理规定
    2021-10-08 14:40  


    天津财经大学来华留学生校内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校和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入住公寓的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天津财经大学留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公寓负责留学生住宿安排和住宿缴费、住宿管理及服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住宿安全教育管理,国际教育学院和公寓按照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机制进行,对于来华留学生提出的要求双方共同研究协商解决。  入住的留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四条 经留学生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公寓安排住宿。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指定房间和床位。

    第五条 免交住宿费的留学生,住宿安排由公寓依据政策规定执行。需要交纳住宿费的留学生,须在每月5号之前缴纳当月住宿费。

    第六条 未经公寓同意不得私换寝室,如有违反,由该留学生承担原住寝室以及调换寝室全额住宿费。住宿期间内,不得将房间转租第三方,否则将取消住宿资格。

    第七条 住双人间的留学生,如在居住期间因同屋退宿等原因造成一人居住,公寓有权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宿舍。

    第八条 如因学校用房等原因需要调整宿舍时,留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完毕。

    第九条 留学生学习结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公寓。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按照《天津财经大学留学生公寓入住及退宿流程》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时,如房间有物品遗失或损坏,须照价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住宿人员均摊。

    第十一条 留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24小时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公寓并退还房间钥匙。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公寓有权将其搬出。

    第十二条 离校前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床位保留至住宿费缴纳期限;住宿费到期未返校的,将作自动退宿处理,房间内物品由公寓打包存放15日,过期做无主物品处理。

     

    第三章 护照、签证和住宿登记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留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护照和签证延期、换发或者有其他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因个人原因造成签证过期未及时登记的,将暂停其住宿资格,直至完成登记为止。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五条 不得变更房间内资产用途,不得破坏房间内部结构,不得变更房间内资产摆放位置,不得私自拆卸、组装房间内设施、家具。如有损坏公物行为,将照价赔偿并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留学生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房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得堆放在门前,由本人自行清理带出或者放于楼层垃圾桶,不得在房间内饲养宠物,不得在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个人物品。

    第十七条 留学生不得将违禁品、危险物品带入公寓,不得在公寓内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如:黄赌毒行为)。如有发现,除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外,将取消住宿资格。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寓内及房间内组织宗教集会以及其他非法集会,禁止在公寓内举办舞会,禁止在公寓及房间内喧哗以及播放高分贝音乐,禁止在公寓打篮球、踢足球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各类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留宿外来人员,一经发现查实,将取消住宿资格。留学生会客只能在公寓大厅指定的区域,不允许将客人带入房间。

    第二十条 在房间和楼道严禁吸烟饮酒。因为吸烟造成的损失,必须赔偿。如果引发火灾事故,要按国家法律法规惩处。

    第二十一条 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电线、网线等,不得在楼内及房间内使用明火,不得使用或存放非公寓配备的电热器具及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等(如:电夹板、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炒锅、美发器、电水壶、电烤箱、电冰箱以及类似功能性的用电电器等)。

    第二十二条 应在约定住宿期满后24小时内离开公寓,退房后物品应一并带走,公寓不提供保存、看护服务。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入住公寓期间,除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寓管理制度外,外出必须遵纪守法,注意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学校对入住人员离开公寓后发生的损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不负有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寓实行关锁门制度,早晨6:00开门,晚上11:00关门。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保卫处、公寓定期联合进入房间内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住宿留学生违规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物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有以下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当事人给予口头、书面警告,达到3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一)一周内晚归2次及以上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

    (三)在楼内吸烟饮酒、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吐痰、饲养动物、在公共区域存放个人物品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生活环境行为的;

    (四)宿舍内过于脏乱,有明显异味,检查不合格的;

    (五)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的;

    (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的;

    (七)利用公寓房间和设施从事租赁、销售等营销活动的;

    (八)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登记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九)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配钥匙、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十)制造噪音污染,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十一)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十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十三)违反来访人员管理制度,在房间内容留他人的;

    第二十八条 住宿留学生在公寓内有如下违规行为,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一)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将房间给他人使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拒不缴纳住宿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用电,或其它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恶意或屡次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管理登记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导致公寓内出现火情、火灾以及其它导致设备设施严重损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公寓住宿期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涉及其它违法违规的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住宿留学生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国际教育学院向当事人下达书面通知。当事人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搬离公寓。当事人拒不搬离的,公寓有权禁止其进入。

    第三十条 对留学生违反住宿规定的各种违规处罚由公寓依据相应的证据材料提出建议,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学院根据《天津财经大学来华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处分程序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